過去的幾週裡,我收到了很多關於家暴案中離婚的問題。其中一些問題可能起因於近期一則關於某間教會懲處一個與據稱有家暴行為的丈夫離婚的婦女的新聞。如果你或你所愛的人正處於這種情況,讓我先直接的告訴你我的結論:選擇與施暴於你的配偶離婚,或者在離婚後再婚,這些都不是罪。

這類的問題之所以會引起基督徒的注意,是因為我們知道聖經教導上帝憎恨離婚。在聖經裡,婚姻是一種盟約——主要在體現基督和祂的教會之間的結合。耶穌非常強烈地反對離婚,甚至解釋摩西法律中允許離婚的條例是對著硬心之人的暫時讓步,而不是上帝對婚姻的心意(馬太福音5:31-32;馬可福音10:2-12;路加福音16:18)。

當牧師在傳統的婚禮上宣布這對夫婦正式結為連理時會說:「神所結合的,人不可分開。」牧師引用的就是耶穌說過的話。

即使是教會裡一些喜歡在聖經中沒有明確說法的議題上大力抨擊世俗世界的人,對於離婚的話題都會選擇緘默不語(諷刺的是聖經對離婚問題有明確的教導)。某種程度而言,這只是教會另一種為了自身存亡而有的政治性雙重標準的表現:因為(美國福音派)教會內離婚並再婚的夫妻比糾結於其他種問題的人還多。

我所說的都是事實。但即便如此,我相信聖經在家暴所導致的離婚問題上,並沒有將這類的離婚視為無辜配偶的罪。

有些人,例如在羅馬天主教之中,認為離婚從來沒有任何道德上的正當理由。然而,即便如此,他們所爭議的點也在於是否有任何機構有權力宣布婚姻的結束。在這種情況下,爭議之處並不在於配偶是否應該繼續留在一個家暴的處境裡。

我不知道有哪位對主信實的天主教神父或主教會說某個人應該繼續留在一個充滿暴力的環境裡。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他們會建議把這個人(或他/她的孩子)帶走,如果虐待的威脅持續存在,就會將他們遠遠的隔開,即使這意味著終生的分離。

正如你們多數人所知,我不認為離婚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是一種罪。與多數福音派新教教徒一樣,我相信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配偶所犯的罪會造成婚姻盟約的解除。而在這些情況下的離婚是合理的。幾乎所有持有這種神學觀點的人,會把不願悔改的通姦行為視為其中一種能打破盟約的情況。我們之中的多數人也會把被配偶遺棄視為另一種打破盟約的情況。

使徒保羅在第一世紀時勸告剛入教的基督徒,他們沒有離開不信神的配偶的藉口(林前7:10-16)。他們的婚姻不會因配偶崇拜其他神而成為不聖潔;反而是因著敬拜永生神的人而使婚姻變得聖潔。

雖然神呼召我們追求和平,與所有人和解,但保羅寫道,在配偶離家出走,放棄婚姻的情況下,留下的配偶應「順其自然」,不要認為自己被「束縛住」 ,這裡強烈的意味著他們有再婚的自由。

會家暴的配偶,事實上已自行拋棄了婚姻。家暴比拋棄更糟糕,它涉及利用神聖的關係(婚姻)來達到撒旦邪惡的目的。虐待配偶或孩子是上帝在聖經多處都譴責的——即利用自身權力來傷害弱勢群體的行為(詩篇 9:18;以賽亞 3:14-15;以西結 18:12;阿摩司 2:7;馬可 9:42等)。虐待比遺棄更糟糕,其傷害程度不亞於遺棄。

聖經表示,如果配偶一方拋棄了家庭,這不是無辜的那一方的錯。如果配偶使家庭成為對其配偶(或他們的孩子)而言的危險場所,這也不是無辜受害者的錯。

若認定「對婚姻的忠誠」意味著受害者必須讓自己或自己的孩子遭受虐待,等同於引用《羅馬書13章》裡關於順服政府的經文教導,來控訴耶穌在大迫害時期敦促在猶太地區處於危險的人「逃到山上去」是不道德的(馬太福音24:15-19)。你真的要這樣控訴耶穌不道德嗎?

根據2015年的一項調查,絕大多數新教牧師都會說,在家暴的情況下離婚在道德上是合法的。然而,我更進一步認為,在許多情況下,就像通姦或其他形式的遺棄一樣,離婚不僅是允許的,而且是保護受虐者免受進一步傷害所必需採取的行動。

確保施暴者無法再欺負受害者,是教會和國家的責任。這往往這是透過剝奪施虐者的收入或住處來實現。離婚通常涉及整個社會宣判這段婚姻已經結束,並幫助劃分資源、為受虐者提供持續性的保護(透過限制令或前科案底)。

如果你是一名傳道人,你幾乎可以確定在你的會眾中或你所處的社區裡有人正在經歷家暴。有時,受害者會將施暴者的言語暴力內化,並責怪是自己給她/他的孩子帶來這樣的虐待。

有時,被虐待的一方會認為,除了繼續留在這段婚姻裡,沒有其他選擇,他們覺得自己被困在婚姻裡。在家暴的情況下,教會不僅有責任通報相關的政府或民間部門,並應透過安排安全的避難所及關懷補足受害者的其他需求等等,來與受虐者一同面對所處的困境。

或者,我們對教會最低的期待是,至少是受害者不會因為逃離危險處境而被教會譴責為罪人。

我們也要認識到,家暴者經常以屬靈話語作為武器來掩蓋他們的家暴行為。他們可能會暗示受虐的配偶,如果他們離開自己,就是犯了「拒絕饒恕」的罪;或者如果他們決心離婚,就犯了違反耶穌教導的罪——這是在斷章取義地引用聖經經文。身為上帝話語的管家,教會有責任譴責這種濫用聖經的行為:指出這樣的行為是一個人能妄稱主名的最糟糕的方式。

因爲家暴而離婚並不是一種罪。這當中的確有罪——施暴者的罪,而不是決定離婚的受虐者的罪。我們教會和社區裡的受虐者需要看到我們以正確的方式應用聖經,他們需要看到道成肉身體的耶穌體現在教會保護弱勢群體的努力上。

神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是的,阿門。但有時耶穌也讓我們學習到:人不應該把上帝拆散的強行放在一起。

有時,通往離婚法庭的路,不是條通往毀滅的路,而是條通往耶利哥的路(路加福音10:25-37)。我們應該看看這條路上有誰被打得遍體鱗傷,並成為耶穌教導我們要成為的人。

翻譯:Harry Chou / 校編:Yiting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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